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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10-31 13:34:10 浏览次数:次阅读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中包括了妇女和幼女,而要是对幼女实施强奸行为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是要从重处罚行为人的。而实践中,强奸罪也具体分为了一般情节与情节恶劣。那么该如何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如何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

      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予以认定。既然刑法将“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其他加重情节相并列,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亦应当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至(5)项所列情节的严重性相当。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 “情节恶劣”,一般要结合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性侵意见》第25条虽然没有对“情节恶劣”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以上七项均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单独某一项内容可能达不到“情节恶劣”的认定,但若同时具有几项情形,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如何正确认定强奸罪

      (一)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既遂与未遂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内强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四)强奸罪的对象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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