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方式
  • 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官网

广州刑事律师专业辩护logo图片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刘峰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办理取保、减刑,无罪、上诉改判案件

刘峰律师电话

18613049494

  • 网站首页
  • 刘峰律师介绍
  • 最新案件
  • 经典案件
  • 刘峰律师文章
  • 刘峰律师办案文书
  • 刘峰律师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收起↑
  • 菜单
  • 广州刑事律师专业辩护内页大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专题 >> 故意伤害罪 >> 正文

    广州刑事律师专业辩护newsDetialsArticle_icon01

    犯故意伤害罪判几年,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8-4-15 2:04:28 浏览次数:次阅读


    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三)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四)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五)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七)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 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八)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九)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

    热门文章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2017-10-3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最新)(中) (2017-10-3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最新)(上) (2017-10-3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最新)(下) (2017-10-31)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及区分 (2017-10-31)

        ·“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规定 (2017-10-31)

        ·犯故意伤害罪判几年,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2018-4-15)

        ·故意伤人的伤残鉴定程序 (2018-4-15)

        ·故意伤害他人后自首怎样处罚 (2018-4-15)

    广州刑事律师专业辩护top

    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广州刑事官司律师

    广州刑事犯罪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广东刑事律师

      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白云区鹤龙一路380号新时代广场A座A603

      律师电话:18613049494

      技术支持: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

    广州刑事律师专业辩护float_icon2 18613049494
    广州刑事律师专业辩护float_icon4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