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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有罪,侵权有理!?:关于要求对曾昭胜尽快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

    发布时间:2017-7-5 6:07:56 浏览次数:次阅读


     

    维权有罪,侵权有理!?:

    关于要求对曾XX尽快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

     

    —曾XX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

     

    花都区检察院陈复军检察长、经办检察员:

    曾XX被以敲诈勒索批准逮捕一案,目前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并移送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及时进行了阅卷并详细研究了案卷。由于本案实际上并不存在犯罪行为,并且公安机关涉嫌滥用职权,以及贵院存在批准逮捕错误,现特向贵院出具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希望贵院在重视辩护人的这一意见,尽快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曾XX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请将本意见入卷。

    只要本案还在继续,本案无疑可以称为“一个由维权行为引发的罪案”。关于这一案件,在公安机关向贵院申请逮捕时,辩护人通过会见便意识到该案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并在贵院审查逮捕申请期间亲自前往贵院,并约见了经办人卢检察员,同时递交了书面的不予逮捕律师意见。指出本案先以非法拘禁立案,后以敲诈勒索申请逮捕均充满了荒唐性(具体见辩护人律师意见:《荒唐可以上演,但不可继续》)。但贵院最终还是批准了逮捕。辩护人对贵院的这一决定深为不解和好奇。但由于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可能存在片面,而且我们向来认为作为担负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担负维护社会正义神圣使命的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应该都是严格依法办案并严谨而专业的,所以我们鼓足了耐心等待审查起诉阶段的到来能够进行阅卷,以便能全面了解案情。同时,也期待能因全面了解案情而解开自己的疑惑。辩护人期待解开的疑惑是:一个基于他人侵权行为的维权者何以成了侵害他人的罪犯?

    但辩护人看完全部案卷后,不但疑惑没能解开,脑海中浮现的竟然是一个更为巨大的-----荒唐。这个“一个由维权行为引发的罪案”,其荒唐和无厘头之处,真比一部逻辑混乱、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影视剧还令人难以下咽。但本案这“一个由维权行为引发的罪案”是一出电影仅仅令人观赏的吗?显然不是。我们提出这些问题无意指责贵院,只是作为辩护人,基于职业使命,不得不向贵院抛去这些巨大而沉重的问号,而且认为贵院作为经办本案的司法机关有义务解开这些问号。以下是对本案的具体意见:

     

    一、首先,请公安机关和贵院予以解答,曾XX自家种植的龙眼树,任何人是否有权随意损毁?

    但本案所谓的“受害人”朱明森,受他人雇佣驾着挖土机擅自在曾XX家种植的150多棵龙眼树地对龙眼树进行铲除,被真正的受害人曾XX发现后,已经损坏大半,一片水果园竟成废墟,而作为实实在在的侵权者的朱明森自己反而成了受害人,请问,天理昭昭,是否有过或应该有这样的天理。

    二、其次,请公安机关和贵院予以解答,曾XX自家种植的果树遭他人擅自毁损,是否拥有主张赔偿、自力救济的维权权利?

    留置侵权人,弄清原委,索要赔偿,索要解决方案,这是任何权利遭受损害的人都必然所为,而被他人告知得知自己财产受他人毁损奔赴损害现场的曾XX,要求朱明森停止侵权,并将其带回村部祠堂进行协商解决处理,请问,是谁,又有谁有权利对他人的权利存在怀有蔑视心理,并高估自己地认为“维权有罪,侵权有理”?

    三、再次,请公安机关和贵院予以解答,哪一种维权方式是正义,而哪一种又是犯罪?

    打碎挖土机玻璃,殴打身体,用镰刀“砍死你”威胁,声言点燃爆炸的汽油弹纷飞,一会儿非法拘禁,一会儿敲诈勒索。。。。。。当曾XX因维权的犯罪基础不存在,他的“无比过激”的维权方式便成了“众”矢之的被大做文章,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辩护人想问,曾XX是否应该一边对侵权人进行维权,一边口口声声要跟侵权人连连念叨:对不起?或者,别人打了自己的左脸,再把右脸递过去?

    打碎挖土机玻璃属实,为愤然所为;殴打侵权人身体,除了侵权人自己的口口声声,还有何比如验伤报告诸如此类的凭据?而且果真像侵权人朱明森所言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曾XX又不是内功高手,为何侵权人浑身上下不留一处痕迹?尤其是镰刀,声言“我砍死你”,不要说纯属朱明森个人所言,恐怕真有此言,在老实巴交的一个农民自己果园被糟蹋地一塌糊涂之际,于情于法都可以理解,也谈不上多大的过激。尤其是,事实如此吗?曾XX对此一口否认,而且明确解释了镰刀不是他准备的维权工具,而是他原本去收割香蕉的农作工具,并且有明确的证言佐证。

    最夸张的是装着汽油的啤酒瓶制作的汽油弹,让辩护人领教了何谓血口喷人,又何谓无中生有,何谓颠倒是非。既然汽油弹,汽油弹何来?汽油何来?那些啤酒瓶分明是当时在祠堂举办宴席的人家宴后酒水残余,怎么到了某一些人嘴里就成了汽油弹?可笑的是,当时去过现场的人也不止是立场截然对立的“言之凿凿汽油味扑鼻” 的这几位,辩护人将提供到过现场去的更多知情者的证人名单,请贵院去核实,啤酒瓶里应该装的是啤酒,而且他们是否闻到了汽油味。

     

    四.最后,最可笑的是,敲诈勒索竟然是在有政府人员参与的调解、和解会议上达成的,请公安机关和贵院予以解答,有没有见到过敲诈勒索会在这种情形下存在过或出现过?

    威胁、要挟、恫吓,或暴人丑闻、或伤害他人人身,或导致他人其他权益受损,以此相威胁去索取非法利益,这才是敲诈勒索。而且敲诈勒索一般以威胁的隐秘性,危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为前提。试问,本案这种情况下,如何可能?

    另外,五万元的赔偿款不要说于民法基本合理,即便是天价索赔,依然也还是索赔,而不能是敲诈。只不过在索赔行为可能造成其他违法行为下,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等才可能构成相应犯罪。但绝不能构成敲诈勒索。

    对有索赔基础的索赔,以其索赔方式入罪敲诈勒索,昭示的何止是笑料。更是闹剧以及司法机关尊严的丢失。

     

    陈复军检察长、经办检察员,

    辩护人不想过多赘言。辩护人只想提醒诸位,本案的实质不过是曾XX因自家果树被他人无端擅自损毁的一个维权行为,并且最终在虽稍许激烈不平和但终归在法律界限内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而已。与公安机关和贵院批捕时定下的敲诈勒索迥异。否则,无异于对曾XX祭起一面“罄南山之竹,其罪难书;决江河之波,流恶难尽”的大旗。一面混淆是非的大旗,一面颠倒黑白的大旗,一面无中生有的大旗。一面与我们自身的职责、依据、尊严相悖的大旗。

    维护正义,捍卫法律,这八个字本来充满了神圣性,对辩护人是,对作为“上梁”的司法机关更是。但这神圣性绝不来是这干枯的八个字,而是来自良知、担当、职业精神、责任感和怜悯之心。

    但最后,辩护人不得不说的是,这个笑料和这出闹剧的上演,有深层的原因,那就是背后的土地征收,从案发一年多时间后,突然草草以荒诞的非法拘禁立案,再以敲诈勒索继续上演,已经让辩护人对“通过刑事司法权打击钉子户”的可能存在隐隐忧虑。而关于此,辩护人的态度在贵院审查逮捕申请时的律师意见中已经明确,即绝然不可,而且这是明显的滥用职权。对此,本意见不再赘述。只是希望贵院能冷静审慎地认识到辩护人辩护的价值,对公义、对法律,对社会的有序运行、也是对作为经办的司法机关的贵院。贵院或许不知道,曾XX的家属已经多次抑制不住地要求去省政府、北京等地上访,正是辩护人,尚且还在给他们公正的希望的同时,暂时性地压制着了他们这种并不是良性循环的举措和欲念。

    但当“维权有罪,侵权有理”的荒唐闹剧在上演之际,非要继续,辩护人想问贵院,这将是对曾XX及其家人、包括全社会促进良性循环的理性的召唤,还是对越来越糟的非理性的激发和泛滥?

    这是辩护人向贵院抛去的最后一个问号。藉此,请贵院尽快对曾XX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审查起诉意见。

    此致

    花都区检察院

     

    辩护人:刘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系曾XX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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